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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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至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铸锭和开方设备、厂房、堆场、车辆等租金、太阳能发电电费以及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员工工资、员工社保资金、税款共计2888396.82元; 二、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28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32185元,由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反诉原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8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