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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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益阳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3667元(以2545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计算标准,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益阳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