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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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 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36456.3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78456.3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78456.3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区支公司负担356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负担8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88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