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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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4民初1383号 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90255605Y.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英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673506209C. 法定代表人:唐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键枭,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20年4月15日,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保山市潞江联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