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34667.1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24667.11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4580.59元;向被告***支付10086.52元。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承担285元(已交纳),被告***承担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