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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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42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42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059.5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9,148.94元; 五、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负担1,200.56元、杜斌负担1,001.31元、上海金递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29元,由***负担2,643.9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1,822.35元。鉴定费4,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2,250元,***负担2,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