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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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XXXXXXX.83元; 二、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XXXXXXX.8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856元,由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9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