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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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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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上海聂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星游城5楼“极光私人影院”提供电影《小门神》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6元,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7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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