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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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燃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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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剩余货款人民币106,411,385.34元的给付义务;

二、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的欠款利息人民币42,015,509.65元;自2014年1月26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2,732,643.15元;

三、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剩余货款人民币106,411,38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2%计算的欠款利息;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剩余货款人民币106,411,38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如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上海燃料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市路X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01)字第050597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确定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市路XXX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金额;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应在原收取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590万元款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确定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597.69元,由被告中山市长虹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商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28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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