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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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微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湖南千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艾迪伍德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微昊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微昊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微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100000元和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的投资本金利息127178元,以及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投资本金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微昊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微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17105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微昊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微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和公告费1040元,均由被告天津微昊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微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恒实通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