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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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津】字【工】行【北站】支行【2015】年【36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截至2018年12月22日的本金及利息1153061.73元(含到期本金、未到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据实承担);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跃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8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1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