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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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关于七莘红点城开饭食堂之联合经营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进场费50,000元、押金27,000元、两个月租金18,000元、空调费和杂费11,998元,共计106,998元; 三、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5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负担6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