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金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7,700元; 二、被告彭金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为52,528.75元,此后利息以借款9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 三、被告彭金山、被告刘国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71元,由被告彭金库、被告彭金山、被告刘国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