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38518元; 二、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124385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自二Ο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欠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后,可以向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3492元,原告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14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0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北京鑫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