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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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12日工资差额2806.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工资差额2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7月4日工资577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五、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774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六、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七、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04年4月至2004年9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30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八、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九、驳回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