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二连浩特市北辰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陇西县交通运输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68840.3元;

二、被告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68840.3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6元,其中13955元由被告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21元由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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