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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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4.58元,退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当事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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