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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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金康木糠有限公司 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道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道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81582.83元给***; 三、限深圳市鑫金康木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0175.87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2.1元,由***负担521.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849.1元,深圳市鑫金康木糠有限公司负担541.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55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39.55元,深圳市鑫金康木糠有限公司负担592元。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31.55元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诉讼费给胜诉方,故深圳市鑫金康木糠有限公司应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应迳行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