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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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9567.5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中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大厦管理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9567.5元; 四、深圳市中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就深圳市中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大厦管理处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3元,由***负担7544元,由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由深圳市中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大厦管理处负担5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87元,由深圳市中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大厦管理处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