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72947元;被告***在80万元、***在20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被告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各负担特快专递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