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
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749号

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025993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工

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啟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显收,栖霞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78709.40元立即支付,并请求从2019年5月22日按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所欠原告货款是我公司所欠,由我公司负责偿还,并且今天公司法定代笔人到场并携带了以上30万元商业汇票,请求在法庭指示下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石墨货款170000元,同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前从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中扣划。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货款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57元,由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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