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 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749号 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025993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工 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啟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显收,栖霞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78709.40元立即支付,并请求从2019年5月22日按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所欠原告货款是我公司所欠,由我公司负责偿还,并且今天公司法定代笔人到场并携带了以上30万元商业汇票,请求在法庭指示下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石墨货款170000元,同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前从被告烟台宏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中扣划。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货款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57元,由原告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