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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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7015.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7015.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5429.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29.3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5240.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4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排污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7304.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304.4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六、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还涉案商铺的占有使用费142113.85元、管理费13951.88元、推广费2029.36元,合计为158093.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093.0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七、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489元;

八、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深圳市鹿角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467567.96元、管理费保证金45903元、水电押金8346元及装修押金16692元,合计547508.96元;

九、驳回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43元,由被告连带负担13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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