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群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就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花园大厦裙楼x层x号房屋所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向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花园大厦裙楼x层x号房屋; 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6月2日的租金以及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11月17日的占有使用费(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均按照每月25686元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1月17日的管理费(管理费按照每月3458元的标准计算); 五、确认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44312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凯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群海培训中心负担2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