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安村一组(3)、(4)房屋两处(东房权证村字第××号,建筑面积1269.81平方米;东房权证村字第××号,建筑面积2041.68平方米)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座落于东港市前阳开发区国有土地一宗[东港国用(2012)第039860号,使用权面积5298平方米];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DLLY201506020110B03、DLLY201506020110B04)项下所担保的借款本金730万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730万元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标准计算的利息[含按借款利率(年)7.395%计算的利息及逾期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0925%计算的罚息]及实现担保物权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费34580元,由被申请人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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