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6月13日的欠款本金47889.27元、利息10366.55元、违约金9201.35元,并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上述本息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