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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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美嘉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华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美嘉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美嘉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华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84元,四被告共同承担2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