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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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正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44636.5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为6.9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江苏天正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2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xxx31套房地产(5号楼2-101、102、103、104,5号楼1-202、203,5号楼2-201、202、203,7号楼1-101、102、103、104、105、106、107、108,7号楼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7号楼1-301、302、303、304、305、306)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2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翔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天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宇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70元,由被告江苏天正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鹏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翔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天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宇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