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71.09元,利息11440.89元,本息合计36411.98元,此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88.81元,利息6342.72元,本息合计21331.53元,此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连带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