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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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4,682.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682.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2,732.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732.2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