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中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中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物业费7117元、电梯费4590元,共计117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中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15年物业费1898元、电梯费1224元,合计31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2016年物业费1898元、电梯费1224元,合计31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017年物业费1898元、电梯费1224元,合计31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物业费1423元,电梯费918元,合计23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述均按日千分之0.7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中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