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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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中龙热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总计609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物业费的违约金(以2010年的物业费479.2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日起;以2011年的物业费479.2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日起;以2012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以2013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以2014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以2015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以2016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以2017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2018年的物业费733.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电梯费,总计288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电梯费的违约金(以2011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日起;以2012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以2013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以2014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以2015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以2016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以2017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2018年的电梯费36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元,原告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19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