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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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81,149.99元;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81,149.99元欠款利息,其中以4,560,828.99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算,质量保证金部分以1,120,32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算,均算至款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本金及利息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29.15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929.15元,鉴定费340,00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