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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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 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0299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给付被申请人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6.5万元(已履行完毕)。 三、再审申请人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的滞纳金5000元。 四、被申请人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再审申请人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2018年8月23日之前的违约金504600元。 五、驳回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84元,减半收取4242元,由再审申请人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承担。一审反诉费减半收取4457元,由再审申请人辽宁虎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顺城分公司承担457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1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市木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