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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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 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回原告***租金35000元; 二、被告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回原告***押金2000元; 三、被告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海博汇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