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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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有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1,907.66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有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1,907.66元; 三、被告临沂市经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3元; 四、被告昌乐弘一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向阳路分理处;账号:62×××61;户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3元,减半收取计4,951.5元,由原告***负担1,671.5元,由被告临沂市经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由被告昌乐弘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