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凤翔县南关村东成工具经销店支付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货款3166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清楚;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凤翔县南关村东成工具经销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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