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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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渣浆泵业有限公司货款749512.1元及利息(以74951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渣浆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计3307元,保全费2291元,共计55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79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648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渣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2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