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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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 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4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 负责人叶笃林。 被执行人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来。 被执行人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2701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李美赢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何自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