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爱家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6239.59元,利息3615.67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滞纳金6715.02元,分期手续费8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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