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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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1262.4992万元,并承担按本金2500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万元; 上列一、二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轩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轩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列债务,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某大厦某房屋,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盐城经济开发区.67平方米)、2幢(房屋13018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925元,由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轩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