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严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08698.83元,并承担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4994.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严莉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盐城市某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严莉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严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