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计411300.35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再赔付229590.25元(已扣减渤海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其中向原告***赔付228511.25元(已包括***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521元),向被告***返还1079元(已扣减***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521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再向原告***赔付161710.1元(已扣减永安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的款项汇至:***、中国银行盐城盐都支行、6***9460)(被告***的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兴支行、622848198579724577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2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750元,合计5402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84元及鉴定费52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96元及鉴定费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06-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