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9年度至2020年度取暖费2190元; 二、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怀柔区杨宋镇凤和二园3号楼1单元×室内暖气罩、损坏的玻璃1块、厨房损坏的橱柜大理石面予以修理完好; 三、***在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后十日内返还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押金1500元; 四、驳回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已交纳),由***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