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联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屹男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5479.4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507.57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绍兴联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907.8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绍兴联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