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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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5963.12元、支付给被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90.88元; 二、被告绍兴联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2163.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156元,被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绍兴联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