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八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已执行到位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五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六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才雪冬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原文茹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八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已执行到位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五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六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元贞通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