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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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吉嘉华途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吉嘉华途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保证金5000元; 二、被告平湖吉嘉华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监理费276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3元; 上述一、二项共计283959元,被告平湖吉嘉华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浙江海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平湖吉嘉华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