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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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280.09元及利息49245.4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保全费870元,两项共计1714元,由被告明法、***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