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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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8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计978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547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