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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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达人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00元、利息12075.0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此后利息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二、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河北达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担保主债权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9元,减半收取9204.5元,由被告***、***、河北达人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恩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